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使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完善。请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门诊急诊抢救观察治疗费用的报销
参保职工因急诊在门诊观察抢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三日内治愈或好转出院的,以个人帐户支付;三日内因病情需要转为住院的,门诊抢救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自付比例的调整
(一)起付标准的调整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
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 | 首次住院 | 二次住院 | 三次及以 上住院 |
三级医院 | 700元 | 560元 | 420元 |
二级医院 | 600元 | 480元 | 360元 |
一级医院及以下医院 | 540元 | 432元 | 324元 |
(二)个人自付比例的调整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自付比例 医院等级 | 30岁以下 | 31—45岁 | 46—退休前 | 退休 |
三级医院 | 26% | 21% | 16% | 11% |
二级医院 | 25% | 20% | 15% | 10%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24% | 19% | 14% | 9% |
(三)转诊转院自付比例的调整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到市外三级及其以上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转到市外其他等级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2%。
(四)异地就医人员自付比例的调整
在国内市外出差、开会、学习培训、进修、探亲、旅游、休假及长期在外居住(除异地安置人员)的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各级医院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提高3%。
三、发生非自然性疾病(外伤、食物中毒等)住院的参保职工,医院登记后先作自费处理和结算,经医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人员,按如下规定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在职报销70%,退休报销80%。进入大病统筹的,无论在职和退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统一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四、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个人起付线和个人自付部分自付后按政策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五、最后一次住院死亡职工医疗费的报销
最后一次住院死亡的职工,最后90天的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据实报销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最后一次住院的总费用/总住院天数×90天,得出90天的费用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据实报销。进入大病的按大病统筹的政策规定报销。
六、床位费的调整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1号公告的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调整为:离休干部副厅级以上每床日不超过50元,一般离休干部每床日不超过30元;在职和退休副厅级以上的人员每床日不超过50元,一般人员不分在职、退休三级医院每床日不超过15元,二级医院每床日不超过13元,一级医院每床日不超过11元;烧伤、重症监护病床二级及以上医院每床日不超过30元,异地住院每床日不超过20元。以上费用不足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作超标床位费自费处理。
七、新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入人员,在本年度6月30日前参保或转来的人员需补缴一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方能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应报销的医疗保险费。本年度7月1日后参保或转来的人员,可只补缴半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部分),但也只能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半的金额内报销。如果本人愿意补缴全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则可与全年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人员享受同样的待遇。
八、以上相关规定除住院床位费的调整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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